醫生如果引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買藥,一經查實,結果會怎樣?據南國今報報道,在廣西省柳州市,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醫生的職務任命、職稱晉升、績效獎金、外出培訓等都將“泡湯”。
據了解,3月14日,柳州市衛健委出臺了《柳州市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規指定患者院外購買藥品(耗材)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于3月15日上午召開專項整治工作部署會,明確從即日開始,在全市衛生系統開展為期1個月的專項整治工作,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柳州市衛健委介紹,《方案》規定,專項行動在嚴肅查處醫務人員違規指定患者院外購買藥品、耗材等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同時,還將有效整治群眾反映強烈的衛生健康系統行風問題,以推動和完善醫療衛生綜合監管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和生命安全。
專項行動包括六大重點
一是規范醫療機構自辦藥店或是將醫療機構場地租賃給第三方開辦藥店的行為。未經報批擅自使用國有資產投資開辦藥店,或者擅自租賃國有資產給第三方開辦藥店的行為均在查處范疇之內,并重點查處未將國有資產投資收益、租賃收益納入醫療機構統一的財務核算體系管理和未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為。
二是禁止醫務人員引導患者到指定藥店、公司購買藥品和耗材,重點查處在醫療機構內發生醫務人員違規讓患者到指定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的行為。
三是規范非本院藥房發出的藥品、耗材在醫療機構內使用的行為。對患者院外購買、院內使用的藥品耗材,都要全部納入醫院監管和評價。重點查處未經醫院相關部門審核、要求住院患者私自采購藥品、耗材在院內使用的行為。
四是加強藥品(耗材)配備和采購管理。嚴查醫務人員建議患者到院外購買本院已經配備有同類療效(功能)藥品(耗材),以及本可經本院正常采購方式能采購到的藥品(耗材)的行為。
五是規范醫務人員病歷書寫行為。如果患者院外購買藥品(耗材)時,持的是院內醫生開具的紙條或便條清單,而沒有在病歷中作記錄,就有違規違法之嫌。
六是各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行風制度建設,對醫務人員違規指定患者院外購買藥品(耗材)行為,納入醫德醫風考評重點監測指標,凡違反者,在醫院評審、重點專科評審和醫務人員職務任命、職稱晉升、績效獎金、外出培訓、定期考核等制度安排時,實行“一票否決”。
全國多地有醫生因院外薦藥被查處
實際上,院外薦藥風暴最近兩年一直是行風整頓的嚴查重點,此類事情一旦曝光,很多都查實了,涉事醫生也大多受到了處罰。
2018年11月底,媒體報道“青島公立醫院醫生讓患者到院外指定藥房買藥問題”,青島市衛計委隨后回復表示,經調查,青島市市立醫院醫生讓患者到社會零售藥店買藥一事屬實,青島市衛生計生委表示,醫生讓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是錯誤的,責令青島市市立醫院進行調查處置。
事后,青島市市立醫院約談了本部消化內科、皮膚科和耳鼻喉科科主任及當事醫生,對門診醫生的錯誤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并據事實根據醫院規章制度給予全院通報和經濟處罰。
2017年9月份,武漢市紀委監察局網站發布消息,新洲區通報1起基層醫療作風和“微腐敗”典型問題--新洲區婦幼保健院陽邏分院兒科門診主任方某推薦患者到指定藥店買藥;同時,自己賣藥給病人。
該院兒科門診主任方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并暫停執業活動半年;陽邏分院主任周某芳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區婦幼保健院原院長、書記陶某友受到通報批評處理。
2017年4月份,深圳也曾嚴查了一批醫生推薦患者到院外買藥,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為例,據深圳市龍華區衛計委通報,當時組織應急辦、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該醫院產科門診進行了全面檢查,兩名涉事醫生鄒某、孟某,由所在醫院給予停職接受調查處理,并同時停止了鄒某產科門診主任職務。
醫生推薦院外藥品有三項規定
據一位三甲醫院醫務處領導向《看醫界》介紹,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衛生部2006年第53號令),實際上并不反對處方外流。
并明確規定,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但是對藥品的推薦有著明確規定:一、只能推薦藥品的通用名;二、不得推薦具體廠家的藥品;三、不得指定具體藥店。
也就是說,如果醫生在推薦藥品時違反了上述三條中的一條,實際上就是違規了!
而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在實際操作中,有不少醫生無意中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不排除甚至有的和指定藥店有利益關系,因此,在醫療反腐風暴下,是有不小風險的,一旦被查實,輕則被停職,重則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因此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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